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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检查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7 10: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检查资质管理,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认定等活动。

第三条消防检查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动态监管、权责统一”原则,建立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以下类别,需分别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需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5人,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少于10人;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

4.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需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许可;

5.火灾事故协查机构: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 注册消防工程师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完成继续教育;
  •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需持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 所有从业人员均需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能力考核。
  •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 法人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关系材料;

    4. 设备清单、场所证明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承诺书。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

    1.受理: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2.现场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涉及建设工程的机构开展联合核查;

    3.审批决定:符合条件者2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立分级监管机制:

  •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技术服务活动实施专项监督;
  •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行为;
  • 多部门联合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第九条动态信用管理要求: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每半年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服务业绩;

    2. 发现虚假报告、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时,纳入失信名单并公示;

    3. 资质续期需提交前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以下行为依法追责:

    1.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出具虚假报告的,撤销资质并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3. 跨区域服务机构未备案的,暂停在滇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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