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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7 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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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实施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以及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应包括资质证书、信誉状况、在本地的主要技术人员配备等。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十条发包方不得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承包方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在保证整个建设工程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依法将非主体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但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业务再次分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标择优选择,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四章 合同与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推荐使用国家或本省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及本省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以低于勘察设计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通过降低技术标准、服务水平等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核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审核体系,确保提交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准确、可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送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可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市场行为、质量状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行为、公开通报、暂停承揽业务等管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和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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