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
1. 许可制度要求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2. 服务机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3. 设备管理要求
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管理
1. 工程建设标准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 工程验收要求
有线电视台、站竣工60日内,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电原理图设备器材明细表工程安全检测记录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走线、布线图及电平分配图当地电磁环境调测记录基础资料设计说明书竣工报告。三、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1. 资质分类体系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项施工两个类别: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接有线广播电视从总前端到用户末端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维护专项施工资质:包括管线工程和用户网工程专项资质。2. 资质等级划分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各级别资质标准主要从注册资本、工程业绩、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内设机构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 专业分工要求
取得管线工程专项施工资质的企业只能承包有线广播电视管道线路工程;取得用户网专项施工资质的企业只能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用户网工程或承接维护工程。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 监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安装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
2. 禁止性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3. 审批流程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附则
本汇编收录的政策法规均来自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企业在开展广电工程安装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随着政策法规的更新变化,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关注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