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消防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融合统一监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到施工许可证办结信息后,根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要求,拟定融合统一监督工作计划,制定监督告知书。
(二)选派项目监督员,组织开展现场质量监督首次告知会议和现场查勘。
(三)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工作。
(四)在项目基本完工前提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三章 监督程序与主要内容
第六条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计划制定与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风险等级制定监督计划,并在施工前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下达《消防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重点、抽查频次及各方责任。
(二)过程监督与抽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1.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是否履行法定质量责任。
2.工程实体质量:对消防管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涉及消防安全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例如,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允许偏差±20mm;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允许偏差±5mm。
3.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消防产品是否具有认证或技术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其外观标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是否与证明文件一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消防器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三)问题整改与闭环: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四)竣工联合验收:监督机构指导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确保工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监督内容需融合抽查消防、人防、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充电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各专项内容,并重点对项目勘察、建筑、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电气防火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监督
第八条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应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第九条鼓励改造实施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在改造前开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结构安全评估,在建设中提供全过程消防咨询,以减少投资决策失误,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信用监管
第十条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消防行政执法信息、火灾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信用积分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信用监管实施,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消防监管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