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垃圾减量化治理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主要涵盖源头管控、过程管理与闭环管理三部分内容。其中,源头管控聚焦勘察设计环节的减量化控制;过程管理侧重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现场处置等环节;闭环管理则着重强调建筑垃圾的最终处置,形成“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链条。
(二)勘察设计阶段建筑垃圾减量化需做哪些方案?
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要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方案、土方平衡论证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要细化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措施。
(三)勘察设计阶段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应明确减量设计要求,把土方平衡论证方案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设计单位应按省、市指南设计,科学定标高、做土方平衡,严控开挖,杜绝大填大挖;图审机构应把减量设计纳入审查重点,核查完整性与合规性。
(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垃圾减量化需注意的要点有哪些?
答:合理定场地与地下室标高、减少开挖;鼓励全装修、装配化装修;采用规则形体与模数化设计;明确土建与装修界限,避免重复施工。
(五)基坑、园林、市政工程垃圾减量化相关的设计重点是什么?
答:基坑需多方案比选,减少土方外运;园林应保留原地形植被,用模数化铺装、装配式构件;市政应合理定改造范围,少大挖大填,优先用原有材料与预制构件。
(六)勘察设计适合在哪些方面如何推广再生产品?
答:宜在路基回填、场地硬化、人行道、墙体砌筑等部位,优先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七)渣土消纳场向社会公布的渣土消纳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计量单位是什么?
答:渣土消纳场向社会公布以“自然方”或“吨”为计量单位的渣土消纳处置费收费标准。
(八)建筑垃圾减量化计价规定有哪些?
答:概算编制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渣土场外运输费、渣土消纳处置费列入工程概算,原则上可将渣土消纳处置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消纳场结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将渣土场外运输费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应根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将费用计入造价。工程结算应将电子转移联单作为渣土场外运输费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渣土或未提供电子转移联单的,其渣土场外运输工程量不予计量。
(九)建筑垃圾减量化招投标规定有哪些?
答:招标人应将包含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措施的施工图纸与招标文件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以及相关违约处罚、结算方式等。
(十)施工阶段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建设单位应建立协调机制,全面统筹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合同文本,及时支付减量化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同时落实“一工地一档”制度,将审核的专项方案、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电子转移联单等纳入建档资料中。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等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等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
(十一)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答: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如实填写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车辆信息、运输路线、消纳处置场所等内容,创建电子转移联单。
运输车辆需随车携带电子联单或运输处置核准凭证。
消纳处置场所在接收建筑垃圾时,应认真核对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并在“省系统”上及时确认接收情况。
(十二)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本政策自2026年4月8日起施行。
(十三)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是什么?
答: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祝笑麟
咨询方式:0579-8246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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