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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项目资本金及新增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建管家 政策解读 来源 2026-04-15 16:23:16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整理

原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4】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相关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已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4年9月28日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总建设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为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手续前存入项目资本金、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总投资和相应的资本金比例确定,即: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

项目总投资指企业从取得土地到完成项目建设的全部投入。项目总投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工程概算确定。企业单次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工程量少于初步设计批复载明工程量的,可按单次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工程量占初步设计批复载明工程量的比例分摊计算项目总投资。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30%。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存入的项目资本金依据项目前期开发的投入、项目的属性以及企业的实力和信用状况,按应存项目资本金一定比例抵扣后存入。抵扣后,企业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50%存入。

(二)市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区县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

(三)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安置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0%存入。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

(五)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免存项目资本金。

(六)标准厂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符合本条第七至十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5%存入)。

(七)在上一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在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排名在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排名在五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排名在一百名至两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排名在两百名至三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40%存入。

(八)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一年度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靠前的,其在注册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靠前的企业数按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的10%确定。

(九)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最新评选中获得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获得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

(十)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最新评定中,获得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按排名先后以2:3:5的比例确定名额,分别按应存入项目资本金的25%、30%、35%存入项目资本金。

享受本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其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按母公司控股比例对应享受相应存入政策。享受本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出现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后,不再享受第七至十款存入政策。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享有多款存入政策时,各政策不叠加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其范围应覆盖本市主要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存入项目资本金。

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十条  存入项目资本金额度较高,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无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可以申请缓存部分项目资本金。首次存入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最低控制金额。

假定存入项目资本金的金额为X万元,主城区项目最低控制金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X≤1000万元时:

应一次性全额存入X万元。

(二)1000≤X≤5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1000+(X-1000)*25%

(三)5000≤X≤20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2000+(X-5000)*20%

(四)X >20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5000万元

主城区以外项目资本金首次存入最低控制金额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方式制定相应规则,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项目资本金缓存期为4个月。

第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与监管银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并按通知要求存入项目资本金;

(四)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和监管账户资本金存入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存入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初步设计批复;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划拨决议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建设进度、额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30%。

(二)项目主体建设阶段,可全部使用已存入的项目资本金。其中,多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封顶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高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3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本金,必须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使用条件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使用(销户)申请表;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最后一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还应提供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

第十六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企业需要注销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终止通知书办理企业监管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划转项目资本金。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划转条件的,监管银行不得拖延划转。监管银行未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划转项目资本金的,须按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或裁定从监管账户支付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资本金监管,按季度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范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心条款:

标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金额的计算

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总投资和相应的资本金比例确定,即: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

解读:

问:房地产分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房地产分开发项目资本金应监管金额等于项目投资总额乘以核定的资本金监管比例。

标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优惠政策

内容:

第八条  企业实际存入的项目资本金依据项目前期开发的投入、项目的属性以及企业的实力和信用状况,按应存项目资本金一定比例抵扣后存入。抵扣后,企业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50%存入。

(二)市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区县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

(三)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安置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0%存入。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

(五)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免存项目资本金。

(六)标准厂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符合本条第七至十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5%存入)。

(七)在上一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在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排名在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排名在五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排名在一百名至两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排名在两百名至三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40%存入。

(八)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一年度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靠前的,其在注册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靠前的企业数按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的10%确定。

(九)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最新评选中获得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获得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

(十)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最新评定中,获得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按排名先后以2:3:5的比例确定名额,分别按应存入项目资本金的25%、30%、35%存入项目资本金。

享受本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其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按母公司控股比例对应享受相应存入政策。享受本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出现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后,不再享受第七至十款存入政策。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享有多款存入政策时,各政策不叠加使用。

解读: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属性以及自身的实力和信用状况,申请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优惠政策。

标题:已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使用

内容: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建设进度、额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30%。

(二)项目主体建设阶段,可全部使用已存入的项目资本金。其中,多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封顶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高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3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

解读:

问:已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如何使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分节点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已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使用。

原文:

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建〔2014〕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发办),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增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以及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现就实施新增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度实施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包括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和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年3月1 日之后取得涉及住宅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年3月1 日之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在2014年3月1日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按国家和本市原有规定及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使用。

二、制度实施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包括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和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

1、备案内容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应建配套设施的种类、内容、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具体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表样本,附件2: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表样本)。备案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配套设施应与已批准通过的规划方案一致。

2、备案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www.cqkfb.com)内的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模块里填写并上报备案表后,将打印出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及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附件3: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附件4: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

3、备案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应在办理第一个(批)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

(2)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应在办理分期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项目分期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的开发建设期数和建设内容确定。不实施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将项目视为一个分期项目,按分期项目建设方案备案要求备案。

4、备案变更

(1)已备案的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和分期方案中规划技术经济指标、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因规划方案变更而调整的,需在变更内容获得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10日内将调整后的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规划方案实施开发建设中,在保持规划方案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期开发建设期数或分期开发建设内容的,应在调整决定做出后的10日内将调整的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3)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项目联建或转让行为的,应在项目建设主体变更后10日内将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

1、承诺要求

(1)承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内容作出承诺(附件5: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样本)。

(2)承诺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的住宅预售当日起,至该部分住宅最后一批交付使用之日后的30日止,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保购房者知晓承诺内容。

2、告知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示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前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所承诺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附件6: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书样本)。

(2)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收悉书(附件7: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材料收悉书样本)。

(三)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1、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新建商品住宅符合下列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予以公示(附件7: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书样本):

(1)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住宅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3)住宅用电已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4)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5)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6)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7)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已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

(8)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9)已完成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定的配套设施建设;

(10)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2、公示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前5日内(最迟于交房当日)开始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以上制度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管理要求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管理制度的宣传,确保新增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执行新增管理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执法,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市、区县管理分工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的项目新增制度的相关管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新增制度的相关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制度的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表样本

2.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表样本

3.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

4.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

5.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样本

6.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书样本

7.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材料收悉书样本

8.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书样本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核心条款:

标题: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三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时间

内容:

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增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以及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现就实施新增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解读: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三项管理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以及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标题: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三项管理制度管理权限的划分

内容: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的项目新增制度的相关管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新增制度的相关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制度的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三项管理制度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三项管理制度管理权限的划分是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规模来划分。

原文:

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

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

渝建〔2014〕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发办),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4年3月1起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制度

自2014年3月1日起,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例》规定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实行市、区县分工管理,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制度

自2014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项目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例》规定联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按期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合建设的备案手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管理,对于未按《条例》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或联合建设备案手续的企业,按《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表样本

2.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证样本

3.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表样本

4.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证样本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核心条款:

标题: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建备案制度的实施时间

内容:

自2014年3月1日起,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2014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项目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

问: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建备案制度的实施时间?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建备案制度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政策解读: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是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时,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备案手续在哪里办理?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备案的管理权限已全部下放至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备案手续需到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原文地址: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jd/wzjd/202004/t20200408_7028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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