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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梧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示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1-08 20:48:4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梧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梧州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梧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zzjjfjk@126.com。

2.书面意见可邮寄至:梧州市新兴二路118号住房监管科 (邮编:543002),联系电话:0774-3885118。

3.在线提交:在梧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集专栏在线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梧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梧州城区(包括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实施购买新建非商品住房补贴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梧州城区购买新建车位、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产品,并完成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梧州城区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梧州市城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或名下有成套住房但未利用贷款购买(含贷款已结清)现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梧商业银行可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局)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梧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二孩以上(含二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套住房已结清再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优化商品房车位预售审批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满足初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地下车库分期分区申请预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加快“带押过户”办理,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加大带押过户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申请延期缴纳的企业,采取备案一套缴交一套的延期缴纳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推进网签备案系统和专项维修资金系统整合,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归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途监管,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即可按需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专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缓解项目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九、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驻梧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抵押物置换、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十、延长缓缴相关税费等措施的实施期限。延长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5日印发的《梧州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中关于购房享受当地入学待遇、分期缴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的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原文地址:http://zjj.wuzhou.gov.cn/hdjl/zjdc/t174211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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