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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06 11:06:54

辽住建〔2023〕71号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自贸区,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二、省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2024年9月30日前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后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

4.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

5.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91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5日

附件下载

 

原文地址: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2023120511092423097/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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