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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对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08 23:05:44

各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2023年度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继续开展对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市场行为的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的适用范围

2023年11月1日以前完成进京备案并且在京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参加本年度评价。

评价内容所使用的有效记录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产生的数据信息(“企业失信及不良行为记录”“维稳工作不到位”情况截止到评价结果公布之日)。

二、评价的内容

包括基础管理情况、生产经营业绩和附加值三部分。

(一)基础管理情况(满分100分)

1. 企业失信及不良行为记录(20分)

包括政府部门公示的失信惩戒记录、“黑名单”,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名单。

2.劳务管理监管(30分)

包括未按规定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的各项工作。

3.动态监管(25分)

包括各类别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其他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4. 其他扣分项(25分)

包括维稳工作不到位,本市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进京备案填报信息不真实,被生态环保督察部门纳入整改对象,其他工作不到位。

(二)生产经营业绩(加分项)

按不同资质序列企业进行业绩由高到低排名,前30%的企业予以加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当年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采集的合同额赋值,对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当年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采集的用工人次赋值。

(三)附加值(评优参考项)

包括企业在京党团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在京工程项目获奖情况,项目使用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省份务工人员,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对于获奖材料,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京承揽的工程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奖项的,不必提交获奖材料。劳务分包企业参建的,需提交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出具的参建证明原件(加盖发包单位公章)、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各省驻京建管处负责收集本省劳务分包企业报送的材料,并于2024年1月19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管中心。其他企业于2024年1月19日前直接将材料邮寄至建管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逾期申报、申报材料不真实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评价结果的产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实、打分、汇总后,于2024年初形成初步结果,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工程建设-外地企业及劳务管理)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及反馈意见,对初步结果进行校正后,最终形成年度评价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四、评价结果的划分

以“基础管理情况与生产经营业绩得分之和”作为总分来衡量等次,“附加值”作为评优参考条件。

1.无报送业绩:是指既无当年新开工程,又无往年结转工程项目的企业。

2.不合格:总分为85以下的为不合格企业。

3.基本合格:总分为85以上(含85)且95以下的企业为基本合格企业。

4.合格:总分为95以上(含95)的企业为合格企业。

5.优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合格企业中综合各项评价指标情况确定部分企业为优秀企业。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

评价结果将记入《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并进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年度评价情况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在京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鼓励选用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的企业。提示慎用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以及连续3年无报送业绩的企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自结果公布之日起,该企业进京备案信息失效。

六、评价工作的组织保障

1.年度评价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管中心具体负责,参与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外省市驻京建管处等。

2.年度评价所需信息记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管中心组织收集,信息来源包括:“信用中国”等政府网站公示的失信惩戒、“黑名单”等信息,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工作记录和执法记录,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反馈的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企业申报材料等。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度评价表.xls

2.参建证明样表.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gcjs/wdqyjlwgl/wdqyjlwglxx/gztzjxxfb/43630841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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