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诺履行状态 | 全部履行 | 承诺内容 | 本人对《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所载的内容已完全知晓理解。对本单位提交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增减补换照)登记申请如下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完全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并以已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二) 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提交申请材料中信息不一致出现异议,以登记申请书填报信息为准;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 签署章程、协议、决议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章程、协议、决议等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并自行承担内容无效的后果;
(四) 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不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
(五) 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不存在使用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住宅和公寓等居住性规划用途、不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地下空间等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六) 保证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七) 保证所做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八) 保证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联系电话(手机)真实有效,能够及时接听,并承诺在下一年度年报及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个体工商户仅需填写联系电话,农民合作社仅需填写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上述联系方式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九) 本次登记中若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为本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备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市场主体自行承担。本市场主体已知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优先向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十) 保证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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