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投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诚信、透明,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投标管理,保证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推进诚信建设和合法经营,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接受财政拨款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设计等招标活动,以及各类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条 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质量、费用、服务等综合条件为依据,选取依法承接招标合同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审核,公开评标结果。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正式公告招标前确定和公布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等,明确各自权责、相互制约关系和禁止招标人及其成员违法违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理定价、高质量服务等原则,依法制定合理的投标方案、投标报价、资料和保证金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及时补正或修改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法定或招标人要求的部分。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招标人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赂、行贿等行为。投标人应当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提交的资质和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 评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和职业资格的专家、业务骨干及其建议等方面的代表组成,评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技术方案、服务保障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公开评标结果,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留 样
第九条 为了保证质量、数量、规格和交货期等,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留样制度,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实行留样,保障投标人和用户的权益。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中标项目。
第六章 监 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制度、监管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标信用评价,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认证、监管和服务,对不良投标记录实行联合惩戒,促进诚信建设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制定和修改重庆市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和《重庆市特定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