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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小区物业管理》第2024255号提案的答复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9-21 06:59:47

尊敬的朱小霞、赖德忠、熊清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城区小区物业管理》的提案收悉,我局为主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度重视,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答复

(一)建立市级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020年8月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治理物业小区乱象长效机制,不断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我市物业小区品质,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了钦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的组长由我局主要领导兼任,成员单位包括有关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小组对包括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在内的各项重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研究。

(二)推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和专业服务主体责任落实。按照谁监管行业谁负责、谁主管市场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和服务的责任清单,明确城管执法、公安、规划、环卫、价格、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强化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住宅小区,切实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

(三)建立起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专业队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我局多次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现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等已增设物业管理工作人员,通过安排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基层经验的人员具体负责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关于“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明晰责任和义务”答复

(一)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目前,已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初施行。同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自治区文件下发施行后,我局将结合本市实际修改钦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届时将对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步骤和流程进一步优化,明确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权责义务、经费来源等事项。

(二)提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成立率。2023年以来,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在全市50个城市社区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服务覆盖及党的组织覆盖攻坚行动,制定印发攻坚行动方案,细化调研摸底等5项任务措施,以“月报”形式跟踪推动攻坚行动,持续提升我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党组织覆盖率。目前,我市业主委员会覆盖率由23.31%提升到57.34%,业主委员会党组织覆盖率由16.67%提升到59.51%。

三、关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答复

(一)2016年国务院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事项,自此物业服务企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物业服务业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我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钦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了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于信用信息分值较低的企业,我局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会同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大对该企业的检查,约谈企业负责人,同时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对其予以限制。并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意见,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二)开展钦州市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最美物业人等评选活动,树立物业管理行业标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我市城市品质提升打造坚实基础,带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四、关于“理顺收费与服务机制”答复

(一)为加强我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文《钦州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为构建公开透明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运行,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制定了《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工作指引》,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眼位置,定期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各项物业服务信息,特别是各项收费信息,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褚宁,2862056)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9001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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