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措施的通知》(宜办函〔2025〕6号)要求,市住新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对《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购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同步优化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购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措施的通知》(宜办函〔2025〕6号)相关规定,现将城区(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下同)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支持措施申请审核兑付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一)经认定的博士及以上、硕士、本科及大专学历等B至F类人才;
(二)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使用条件
(一)人才购房补贴
对各类人才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且本人在宜昌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博士及以上10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及大专5万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其他类型人才按宜昌市人才分类对应标准享受。使用条件为:
1.申请人已经认定为B至F类或相应学历等级人才;
2.申请人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申请人在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无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2025年9月19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在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政策到期后按人才安居相关政策执行。高层次人才购买市属国有企业开发的住房,按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二)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
对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2016年1月1日及以后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可享受5万元购房补贴;按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可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可与人才购房补贴叠加享受。使用条件为:
1.婚生子女中二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申请人在2025年9月19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购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三、操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
1.申请方式。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通过微信小程序“宜才码”进行资格认定,并获取“补贴券”。其中,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分类资格认定,市教育局负责非在宜就业人才学历等级资格认定,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中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识别筛查;市卫健委负责二孩及以上家庭资格认定。
2.申请资料:
(1)人才认定提供学历证明,奖项证书等资料;
(2)二孩及以上家庭认定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申请人及配偶的一孩、二孩及以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兑付使用
1.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持“补贴券”电子凭证,到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中的楼盘选定房源;
2.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购房人奖补资格,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扫码核销“补贴券”的相应金额。核销时,系统自动校验购房人婚姻关系、城区不动产登记及网签备案信息,核销成功直接抵扣购房款。
(三)资金结算
1.建立资金池。市住新局负责“宜昌城区购房补贴资金归集兑付账户”(以下简称“归集兑付账户”)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归集和监督,督促夷陵区、猇亭区、高新区将辖区内购房补贴资金按时归集至“归集兑付账户”;市财政局先行统一兑付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辖区内购房补贴资金,年底按照税收收入比例,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收回区级应承担的购房补贴资金。
2.资金核算。市住新局分别于2025年11月30日、2026年6月30日开展资金核算,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市、区两级负担份额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金额。
3.资金归集。市财政局、夷陵区、猇亭区、高新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归集兑付账户”归集购房补贴资金。
4.申请结算。已签订《房源筹集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住新局完成资金核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结算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持协议约定的相关资料向市住新局提出结算申请。
5.资金拨付。市住新局在完成资金归集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房源筹集协议书》约定比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全额拨付结算资金。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及配偶在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相应使用条件的,可叠加享受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人才购房补贴使用条件的,每套房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可叠加”原则享受;同类型购房补贴只可享受1次;
(二)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已享受过城区各类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购房补贴、2万元个人购房补贴、职工团购住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购房人应先取得资格认定后再购房(取得资格认定时间以其提交申请时间为准),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新取得的“补贴券”,不得用于前套商品住房。申请享受的“补贴券”应一次性全额用于抵扣购房款,未抵扣的剩余金额视同作废,不得再次用于购房抵扣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折现、找零。
(四)已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五)针对预售商品房项目,“补贴券”用于购房的抵用金额视同已及时归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于2024年9月19日之前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仍按《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区人口集聚有关住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4〕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于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购房前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取得资格认定时间以其提交申请时间为准),仍按《市住新局 市财政局 市卫健委 市公安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购房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住发〔2024〕5号)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文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使用条件的补贴券,购房人须在2025年11月30日前至汽车销售企业购车,并完成补贴券核销,逾期未核销的,视同自愿放弃,补贴券剩余金额作废。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9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yichang.gov.cn/content-52145-9852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