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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以案释法案例:彭某政府信息公开案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1-16 11:44:28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彭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珠海市某大厦负一层商铺相关的7项消防验收类信息,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6.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及整改情况(如存在);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消防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2024年12月19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其余6项信息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彭某不服该答复,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情况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彭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彭某所申请公开的7项信息进行逐一核查。确认案涉信息均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履行案涉大厦项目消防验收职能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材料,其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属于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结果性文件,其余6项为申报材料及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已作为执法案卷进行保存,且部分信息涉及消防设计的知识产权。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开了作为行政许可结果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其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的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一)职能承接后,职能划入单位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在本案中,消防验收备案系原公安消防大队职能,后2019年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珠机编办〔2019〕150号《关于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将原市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能划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彭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应当根据划转入的消防验收职能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

(二)对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职能单位具有是否予以公开的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列为行政许可事项。对于彭某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消防验收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向彭某公开案涉项目消防验收结果。对于彭某所申请公开的其余信息,系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履行消防验收申报及验收环节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亦属于过程性信息,并非案涉项目消防验收的终局性文件。且案涉信息中涉及的文件内容庞杂、繁多,如彭某申请公开案涉项目负一层商铺有关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消防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等信息,可能涉及消防设计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商业秘密,对于此类政府信息,职能单位具有是否予以公开的裁量权,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一)坚守信息公开的法定边界

本案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于应当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予以公开,对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作为法定例外情形,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公开。这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维护了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本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实体要求

本案体现了政府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延续性和衔接性要求,对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尽快完成政府信息的整理、归集与划转工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衔接顺畅、责任不脱节。

(三)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诉求

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满足了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结果信息的知情权,又通过合理区分信息类型,避免了因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能带来的行政管理效率下降、第三方权益受损等问题,实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体诉求的平衡。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tzgg/content/post_3852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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