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都市风采足道馆香雪店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7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郴州市北湖区都市风采足道馆香雪店装修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发督办函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按程序尽快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025年6月23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当日市质安站将该违法线索上报市住建局。2025年7月4日,市住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且在市质安站下发督办函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市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郴建违移函[2025]15号)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8月6日立案调查(郴城执立字建规北[2025]第33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规定,于2025年9月17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罚款9720元。
郴建集团总部小区住宅楼(1#-15#栋及高层住宅地下室)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1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郴建集团总部小区住宅楼(1#-15#栋及高层住宅地下室)项目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该违法线索上报市住建局。2025年1月23日,市住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郴州市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且在市质安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市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郴建违移函[2025]3号)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调查(郴城执立字建规北[2025]第12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规定,于2025年7月15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44102.56元。
观山洞东玺台观山之家托管中心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7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观山洞东玺台观山之家托管中心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发督办函,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1月2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当日将该违法线索上报市住建局。2025年2月17日,市住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且在市质安站下发督办函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市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郴建违移函[2025]4号)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调查(郴城执立字建规北[2025]第19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4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8560元。
苏仙区鼎维大酒店二次装修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苏仙区鼎维大酒店二次装修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发督办函,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3月5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当日将该违法线索上报市住建局。2025年4月7日,市住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且在市质安站下发督办函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市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郴建违移函[2025]5号)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调查(郴城执立字建规北[2025]第25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规定,于2025年8月21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28440元。
畔山花园7#栋项目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7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畔山花园7#栋项目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25年3月26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当日将该违法线索上报市住建局。2025年4月17日,市住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郴州有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且在市质安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调查(郴城执立字建规北[2025]第7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规定,于2025年6月3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53321.45元。
郴州市北湖区里拉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7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郴州市北湖区里拉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函件要求按程序尽快组织竣工验收。2024年12月25日,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2025年1月8日,市质安站将该违法线索上报市住建局。2025年2月17日,市住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郴州市北湖区里拉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且在市质安站下发函件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市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郴建违移函[2025]4号)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郴城执立字建规北[2025]第9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规定,于2025年5月28日对郴州市北湖区里拉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14850元。
嘉禾县璀璨盛宴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日,嘉禾县住建局巡察监察大队人员巡查发现嘉禾县珠泉镇1号公馆5号楼商业2楼3楼的嘉禾县璀璨盛宴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函件要求按程序尽快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5年3月15日,巡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2025年3月18日,经局领导审核批示将该违法线索上报移送至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嘉禾县璀璨盛宴大酒店(个体工商户),施工单位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且在下发函件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嘉禾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嘉建移函字〔2025〕第5号)后,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被处罚人违法建设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于2025年6月3日对嘉禾县璀璨盛宴大酒店(个体工商户)、施工单位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禾县璀璨盛宴大酒店(个体工商户)处罚款11200元,中涛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
嘉禾县白晶逅宫娱乐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30日,嘉禾县住建局巡察监察大队人员巡查发现嘉禾县珠泉镇皇庭君御名邸一楼 101 商铺实施的白品逅宫娱乐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及消防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投入使用,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函件要求按程序尽快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2025年5月18日,巡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2025年5月20日,经局领导审核批示将该违法线索上报移送至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嘉禾县白晶逅宫娱乐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规定,且在下发函件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嘉禾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嘉建移函字〔2025〕第6号)后,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执法,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于2025年6月12日对嘉禾县白晶逅宫娱乐有限公司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禾县白晶逅宫娱乐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
桂阳县沃尔德教育培训中心室内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6日,桂阳县住建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桂阳县沃尔德教育中心室内装修工程存在未经建筑工程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按程序尽快组织消防备案。2025年7月29日,法规股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2025年7月30日,县住建局法规股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在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城领国际98号经营的沃尔德教育中心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规定,未经消防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且在县住建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交单(县住建移字[2025]第10号)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调查依法对桂阳县沃尔德教育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经消防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2200元。
资兴市东江漫庭酒店改扩建及装修项目违规违法施工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0日,资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资兴东江漫庭酒店改扩建及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外立面改造和室内装修,将整栋楼改造装修经营酒店,已完成40%工程量。当日向该项目建设单位陈刚、陈亮下达催办通知书(资质安监催字【2025】3-3号)。3月21日,资兴市质安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立即下达建设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单(资质安监停字【2025】3-2号),并将该违法线索上报资兴市住建局。2025年4月17日,资兴市住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项目建设单位陈刚、陈亮等4人,施工单位为湖南省剑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修合同价68万元。未办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施工手续擅自施工至主体4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且在资兴市质安站下发函件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资兴市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资建移[2025]第04号)后,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调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资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0313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资城执调(询)通字[2025]050901号)。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9月19日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设方陈亮等4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八的罚款12240元,对施工方湖南省剑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
唐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一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0日,桂阳县住建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桂唐明在桂阳县鹿峰街道东风村牛巷口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当日向该项目下达停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施工。2025年8月6日,县住建局法规股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违法行为。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唐明在桂阳县鹿峰街道东风村牛巷口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三、依法查处情况
收到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交单(县住建移字[2025]第12号)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调查,2025年9月23日依法对唐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9434元。
原文地址:http://zjj.czs.gov.cn/zwgk/tzgg/content_39542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