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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2-18 14:45:55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局(委),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协同发展,完善行业专家库制度,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囊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聚集区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及标准化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家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坚持原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对稀缺专业人才或有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要求可放宽至中级;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和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掌握科技创新及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六)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记录,未被开除过公职或曾因参加评审活动被处罚;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中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六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区内外专家,在职专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专家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库。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可主动邀请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入库基本条件的高层次、紧缺领域专家,经本人同意按流程办理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国内其他省(市)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领域专家入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或干扰;

(二)根据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活动;

(五)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六)抵制和检举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相应信息;

(二)接受评审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

(三)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四)接受评审邀请后,应在评审前签署相关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

(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应主动退出评审活动;

(七)遵守评审等工作纪律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库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四)在履行专家库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专家库工作职责中,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七)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支撑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1.公开征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区内外专家,专家申请入库;2.定向邀请: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专家发出邀请函,或向有关单位发出征集函,由单位推荐专家。

(二)资格审核。核实专家入库的相关信息,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专家本人及专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以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直接申报。

(三)名单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四)批准入库。取得专家资格人员须完成相关培训后方可办理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批准入库后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使用:

(一)科技创新及工程标准化的调研、立项论证、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传贯彻和培训等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入库专家确实不能完全满足具体工作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在专家库外选择部分专家。

(二)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具体工作,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在明确专家组构成、相关要求后,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从满足条件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入库专家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对有无发生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报告和承诺。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者更新的,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待信息确认或者更新后解冻。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息,由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在不良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书面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查实存在漏报、误报的,作出取消专家资格决定并移除出库,同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相关情况。

(二)出库公示、异议处理与批准程序参照入库公示、异议处理与批准程序执行。

(三)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五条 对专家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标〔2024〕13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wjtz/t268691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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