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29日
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提高乡村建设工匠技能,规范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从业行为,保障农村住房及小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匠,是指按照乡村建设工匠相关职业标准,经培训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农村住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修建或改造的施工人员。乡村建设工匠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已满50周岁的原农村建筑工匠从业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能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及轮训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大纲、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基地遴选条件。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培训,利用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基地,拟订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轮训和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轮训具体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台账,及时录入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并公布信用评价情况和乡村建设工匠名录,指导乡村建设工匠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资金保障,做好支持配合。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村建设工匠日常从业行为实施监督,开展工匠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定期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从业信用良好的乡村建设工匠。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工匠不良从业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开展日常巡视工作。
第二章 培训认定
第五条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进行。乡村建设工匠原则上培训不超过40个标准学时,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证书样式、按照行政区划颁发证书号段,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第六条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有效期3年。乡村建设工匠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参加轮训,培训合格后,在合格证书轮训栏加盖轮训合格章(时效为3年),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轮训。合格证书到期后未参加轮训培训的,其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七条 持有原农村建筑工匠证书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换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未将原证书进行更换的,原证书失效。
第八条 持省外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住房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向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统一管理。
第九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已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乡村建设工匠中,遴选出一批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为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并公布名录。
第三章 从业行为
第十条 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可以组织不同职业方向的工匠为主体组成施工班组(以下简称“承揽人”),依法依规承揽农村住房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承揽人应当依法与发包人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合同,选择持有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或持有建筑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造价、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等。鼓励在合同中约定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揽人和施工人员依照法律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带头工匠或其组成的施工班组,承揽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其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依法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工程项目转包,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无施工图设计文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和农村小型工程。
第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四条 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建设工程标准和技术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单位(人员)修改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承揽人对所承揽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协助发包人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对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项目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拒绝。
第十七条 承揽人应当对地基基础、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施工关键部位和环节的施工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并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竣工后,承揽人应当依法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正常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揽人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乡村建设工匠监督管理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自治州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机构遴选标准,由该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otherDocument/2025/12/17/3c0c57b523664831b46c4d35e8d1a5d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