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和《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城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全国试点,不断增强运营管理服务能力和质效,提升住房保障对象满意度,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研究制定了《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采购与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0日
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采购与绩效评价办法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和《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城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全国试点,不断增强运营管理服务能力和质效,提升住房保障对象满意度,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与绩效评价主体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采购与绩效评价范围是西陵区、伍家岗区、宜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租房。政府采购与绩效评价主体由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委托宜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与分配
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由宜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第三方项目咨询报告、公租房规模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下达后,按照公租房规模分解到各公租房小区作为运营服务采购金额。
三、政府采购内容
(一)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培训教育、财经纪律、日常管理、激励考核等规章制度。在公租房小区设置固定服务站点,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开公租房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租金标准、服务事项、维修受理、投诉电话及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应按不低于1:300的比例配备运营管理服务人员,应按不低于1:1000的比例配备小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500套以上的单独小区应配备项目负责人。
(二)房源接收。公租房运营主体应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租房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前期运营主体等相关单位做好接管房源查验,按照“一房一档”要求建立入住公租房和空置公租房台账,按照“一区一档”要求建立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台账。
(三)租住服务。负责办理租户入户查验、签订合同等入住手续,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醒并组织配租家庭进行资格复审,根据复核结果办理租户合同续签或退出手续。每月对所有承租户开展不少于1次的入户巡查并建立台账,每周对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开展不少于1次的入户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巡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发现房屋经纪机构发布或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等经纪服务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报送相关部门处理。租户办理退租手续时,做好入户查验和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清缴结算工作。对拒不腾退房屋的,配合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房屋产权人,采取书面告知、责令退回、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实施腾退。
(四)租金收缴。设置专岗专人负责租金收缴,及时上缴租金收入,每季度末将租金收缴情况报送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催缴租金,提升租金收缴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对历史欠缴租金的,配合房屋产权人采取书面告知、通知腾退、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实施追缴。
(五)维修服务。负责公租房室内日常维修、共用设施设备(仅指智能水表、摄像头等智能监管设备)的专项维修,建立维修工作流程、维修台账。及时响应租户报修信息,安排专人维修。做好维修回访,回访率100%,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通知维修人员核实并整改。
(六)安全服务。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定应急安全管理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按月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公租房安全监管台账,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不能解决的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七)建立档案。全面应用“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按照“一房一档”建立房源档案,建立运营服务专项档案,包括配租家庭专项档案、空置房屋专项档案、安全生产专项档案、督导检查专项档案、宣传报道专项档案等,做到电子档案与实物档案一致。
(八)综合服务。配合属地街办社区等相关单位做好志愿服务、便民服务、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信访维稳等社会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小区治理体系,搭建党建引领下的协商议事平台。在公租房小区公共场所、楼道内广泛宣传公租房政策规定和服务电话。
(九)增值服务。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提供养老托幼、餐饮家政、末端配送等增值服务。
四、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分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主体和第三方绩效评价主体。承接主体资格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的相关规定,应具备所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
五、绩效评价标准和对象
按照《湖北省公租房运营服务规范》的标准,以单个公租房小区为单位对运营服务主体进行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六、绩效评价方式
采购方通过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采取“线上与线下、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综合绩效评价由“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占比30%)、中期绩效评价(占比20%)、末期绩效评价(占比30%)、第三方满意度测评(占比20%)、激励加分项(最高加20分)”组成。同一事项在同一绩效评价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加减分。
综合绩效评价得分=(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得分+中期绩效评价得分+末期绩效评价得分+第三方满意度测评得分+激励加分)×绩效评价期内租金实际收缴户数占应收缴户数比例。
(一)日常监管绩效评价
日常监管绩效评价总分3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按照《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日常监管绩效评价标准》(见附件1),由采购方对群众信访投诉问题、日常监管(含日常巡查、大数据预警、智能监管设备等)中发现问题、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交办问题、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纪检监察交办问题、各类审计反馈问题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绩效评价。
(二)中期绩效评价
中期绩效评价总分2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按照《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中期绩效评价标准》(见附件2),由采购方牵头会同第三方绩效测评机构、属地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在绩效评价中期组织实施。
(三)末期绩效评价
末期绩效评价总分3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按照《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末期绩效评价标准》(见附件2),由采购方牵头会同第三方绩效测评机构、属地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在绩效评价期末组织实施。
(四)第三方满意度测评
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总分20分。按照《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标准》(见附件3),由采购方聘请独立第三方绩效测评机构在绩效评价期末开展1次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对象由住房保障对象和公租房产权单位两个对象组成。住房保障对象满意度测评总分15分,由采购方按照公租房小区总套数的10%随机抽取住房保障家庭交由第三方进行测评,加权平均后即为该项得分;公租房产权单位测评总分5分,由公租房产权单位集体研究后打分。
(五)激励加分项
按照《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激励加分绩效评价标准》(见附件4),由采购方在绩效评价期末对加分事项进行认定并实施激励加分,最高加20分。
七、绩效评价应用
运营服务费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约定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向承接主体拨付运营资金:第一次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承接主体进场服务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在合同期满半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次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百分比支付相应的运营费用;第三方测评机构服务费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费用;上述绩效评价后的结余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于公租房应急维修、安全管理提升等方面支出。
公租房运营服务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运营服务不到位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按照合同金额的60%拨付运营服务费用。运营服务主体单个小区综合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退出所运营管理的所有公租房小区。
八、其他县市、夷陵区、点军区、猇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评价方式和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附件:1.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日常监管绩效评价标准
2.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中期、末期绩效评价标准
3.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第三方满意度测评标准
4.宜昌市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激励加分绩效评价标准
原文地址:http://zj.yichang.gov.cn/content-62093-9853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