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9月《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漳建规〔2025〕6号)正式印发以来,漳州市住建局陆续收到多家建筑业企业对该政策执行细节的相关咨询。为回应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评定分离”模式平稳有序实施,现将常见问题梳理并统一解答如下:
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5000万元以上(专业发包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5000万元”和“2000万元”如何理解?
“5000万元”和“2000万元”指的是项目规模,不是招标标的。如概(估)算的工程费用2亿元的项目,其监理招标(监理费只有几百万元)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全过程咨询项目是否也要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全过程咨询项目如果规模达到《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第五条要求“招标人将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作为定标因素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核查其真实性,定标阶段不再增补业绩材料”。
除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外,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将定标阶段的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吗?
目前我市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仍没有独立的提交定标材料的端口,为避免泄露投标人的定标材料内容,同时减少未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不建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将除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外的定标阶段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如何核查其真实性?是否应从相关网站核查业绩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是,其业绩指标是否一并核查是否符合定标因素的指标?
评标阶段要求业绩的,定标阶段业绩核查要求同评标阶段要求;评标阶段未要求业绩的,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评标报告中,是否需体现所有定标候选人相关定标业绩的核查情况?
评标报告应体现所有定标候选人相关定标业绩的核查情况(仅列出不符合要求的业绩及理由)。
定标阶段业绩如不符合要求,是否影响定标候选人的推荐?
不影响。
有业绩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时是否要公示相关业绩?
定标候选人公示不要求公示业绩。有业绩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在定标结果公示时,应将中标候选人的相关业绩,包括用于评标阶段的业绩和用于定标阶段的业绩予以公示。
第十条“……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继续定标或选择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生此情况时再确定继续定标或选择重新招标吗?
不可以。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小于3家时,是继续定标还是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原则上为2名”。邀请专家的话,是否一定要2名?
可以邀请不多于2名专家。
如果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答辩作为定标因素,有没有统一的题库?
没有统一的题库。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设置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根据本单位要求及工程项目的特征设立专用题库。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较高要求的,鼓励招标人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答辩作为定标因素。
文稿来源:市局建筑业科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12-23/907860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