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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建管家 政策解读 来源 2026-01-07 10:59:25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1.现行办法即将过期。2020年12月1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珠建城规〔2020〕3号),该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园林绿化工程建管衔接,完善了园林绿化工程的保修养护期考评工作,有效填补了竣工验收后一年养护期的监管空白,避免了因管理失衡,导致移交时出现绿植养护不佳等问题。该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贯彻落实上级工作新要求。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对“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作出了新规定,202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新要求,有必要对现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出台依据

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4.《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

5.《珠海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及技术标准》;

6.《珠海市城市绿地管养考评办法》;

7.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2025年10月14日,我局通过OA系统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共收到12条意见,其中采纳5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5条。

(二)2025年10月14日,我局书面向市行业协会、多家民营企业征求意见,共收到7条意见,其中采纳5条,不采纳2条。

(三)2025年11月3日-11月11日,我局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1条意见,采纳1条。

三、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管衔接,完善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考评工作,我局结合当前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工作新要求,制定《评价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分为5个部分,包含总则、基本规定、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奖惩机制、附则。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评价办法》的目的依据,提出景观效果评价适用范围,明确各级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职能分工,并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如遇台风、海啸、泥石流、山洪等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经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同意,可不参与景观效果评价。

二是基本规定。要求适用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保修养护期满、移交管养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申请开展景观效果评价。明确评价小组成员的人数及人员组成。确定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分成四个标准等级,较差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办理管养移交,并按规定限期整改。

三是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明确评价内容包括整体评价和绿化、设施、卫生等专项评价意见,各项的分数比例组成。

四是奖惩机制。被评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优秀等级的项目可申请增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20分,较差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扣除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20分。

五是附则。明确实施的有效期。

五、涉及范围

《评价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六、执行标准

珠海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要按照《评价办法》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七、有利举措

2020年12月1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园林绿化工程建管衔接,完善了保修养护期考评机制,有效填补了项目竣工验收后至正式移交前一年养护期的监管空白,避免了因管理责任不清、养护标准不一导致的绿植生长不良、景观效果打折等问题。《评价办法》自施行以来,在各区得到有效落实,已累计完成49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效果评价工作。该办法的实施显著提升了施工养护期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了绿化景观的持久质量,为工程顺利移交提供了可靠保障。

八、新旧政策差异及特色亮点

(一)明确实施主体职责,强化责任落实。鉴于珠海市园林绿化领域实行“建管分离”的特殊管理体制,原办法中关于“本市各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实施”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部分区实施主体职责边界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影响了工作的有效推进。为此,本次修订进一步厘清并压实相关主体责任,确保评价工作有序、高效落实。

(二)优化评价内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为进一步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本次修订对原评价标准作出调整。原办法中规定“古树名木未有效保护,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每处扣1分,现修订为如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具体情形详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办理管养移交手续,以制度刚性切实保障古树名木安全。

(三)调整奖惩机制,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相关条款。根据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导向,本次修订对原办法中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部分惩戒条款进行了清理。删除了原办法中“园林绿化工程项目3年内2次被评为较差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将列入珠海市园林绿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或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黑名单一年”的规定,确保相关政策符合国家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九、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6-2661123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zcjd/content/post_3867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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