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初,我委以架空线入地为契机,同步开展了杆箱的整治工作。针对“自建、自用、自管”的传统杆件设置模式,我们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理念,创新建设了综合杆设施。经过近八年的集中整治,全市已建成综合杆设施道路约637公里,取得了较好的道路景观美化和功能提升的效果。2023年,综合杆作为一种新型基础设施,纳入上海市政府和国家住建部签订的部市合作协议,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随后,国家层面出台若干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文件,均提出要开展“多杆合一”工作。
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在全国首次明确了综合杆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综合杆及合杆管道,并要求我委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综合杆设施的管理部门和机构,进一步明确综合杆建设移交流程以及共享使用规则等事项。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综合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区两级综合杆设施的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杆建设移交流程以及共享使用中综合杆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搭载设施权属单位的职责和分工。
三、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包含综合杆设施的规划和计划、建设和移交、运行和养护、搭载设施管理和服务等内容,明确了综合杆的定义和管理主体、提出了建设模式、移交接管、协同养护以及设施搭载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综合杆的定位和管理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综合杆设施是为城市道路上需要立杆设置的各类设施设备提供搭载服务的新型基础设施。由于大部分综合杆搭载有照明设备,且布设间距、取电特点等与路灯基本相同,所以综合杆设施管理主体原则上与道路照明管理主体保持一致,并按照道路照明市、区分工模式,明确市、区两级综合杆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
(二)明确综合杆建设模式
综合杆设施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同步建设和专项建设两种建设途径逐步实现城市道路全覆盖。同步建设:一是根据道路新、改、扩同步投资建设综合杆设施,并迁移搭载设施;二是综合杆管理部门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架空线入地、道路照明设施绿色改造等,同步开展综合杆建设。专项建设:一是在既有道路上局部新建、改建或移位道路立杆的建设项目,由其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综合杆设施。二是综合杆管理部门根据现状道路立杆情况及新增需求,适时开展专项、零星综合杆设施建设工作。
(三)关于移交接管的管理责任划分
《管理办法》明确综合杆设施管理与搭载设施管理分离的原则。提出:一是综合杆设施建设完成后应移交综合杆设施管理机构,由综合杆管理机构在验收环节确保建设标准统一且具备共享使用的条件,并在接管以后组织统一的养护和共享使用。二是搭载设施权属单位是搭载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搭载设施以及连接件的管理和养护,与综合杆设施同步建设的搭载设施,建设单位应在综合杆设施移交前完成搭载设施的移交。
(四)关于提出运行养护新模式
《管理办法》提出协同养护机制,包括相互告知、作业协同、应急联动等内容,其中,相互告知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家养护工作的问题发现能力,实现1+1>2的养护效果;作业协同机制强调多方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员和设备,提高作业效率;应急联动机制可以统一各设施权属单位思想,整合各设施权属单位资源,做到行为得当、处置有效。
(五)明确搭载设施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将搭载对象分为三类设施,第一类为城市道路运行管理设施,主要是道路建设初期同步建设的设施,后续搭载管理中要优先满足,尽可能简化搭载流程;第二类为城市安全管理设施,主要是城市道路上用于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设置的监控摄像头,后续搭载管理中在满足安全搭载的前提下,应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第三类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提供通信服务、环保监测等服务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设施,后续搭载管理中在满足安全搭载的前提下,应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时间节点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五、关键词解释
本《管理办法》所称综合杆设施,是指为需要在道路上立杆设置的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搭载设施)提供搭载服务的设施,包括综合杆、综合电源箱、综合设备箱、合杆管道等。
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s://zjw.sh.gov.cn/zcjd/20260108/7eaae8402f144c649653631637dfa1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