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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通报2025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1-17 14:58:37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十二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

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张某某在承德市老爷庙后沟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秦皇岛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燃气灌装生产存在超压切断和放散隐患、电气防爆隐患,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消防备案案

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一期)工程17#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依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易县某酒店装修工程中,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7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黄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作业案

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恒爱家园4-11#住宅楼项目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黄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肢解发包案案

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某国际广场项目四标段土石方工程存在肢解发包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作出罚款19489.56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某某和责任人员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364.27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ebei.gov.cn/hbzjt/xwzx/jsyw/101767695199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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