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字[2016]51号)的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1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唐财税[2017]23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6号)。
二、执收单位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收费对象及标准
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118元/平方米。
四、办公地址及电话
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科704房间);0315-2825410(业务咨询)、0315-2852050(监督投诉)
五、办理时限
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出具缴费通知单。
六、收费流程

七、减免政策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从2007年8月7日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自2011年8月1日起,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自2013年11月7日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6.《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字[2016]51号)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1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对该文件进行修订:(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2)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原文地址:https://zhujianju.tangshan.gov.cn/tszjj/jufagongshigonggao/20260115/1643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