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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建管家 政策解读 来源 2026-02-04 10:28:33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六盘水市物业管理领域面临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物业企业履约监督难、矛盾纠纷化解难等突出问题,大量住宅小区因缺乏有效业主治理组织,导致物业服务缺位、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等问题频发。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市亟需出台针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委)组建程序、运行方式和职责,以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有效运行。

出台办法可填补业主大会未成立或业主委员会缺位时的治理空白,可强化基层治理协同效能,有力推动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体系,进一步监督和规范物业企业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畅通业主诉求表达渠道,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主要内容

《六盘水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二条,分别对物管委组建条件、职责、组建涉及部门职责、组建程序、运行、监管等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物管委组建条件。《办法》第二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无法产生,应当组建物管委的四种情形。

(二)物管委职责。《办法》第三条明确物管委在成立业主大会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物管委组建涉及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明确对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四)物管委组建程序。《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坚持党建引领,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的原则,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管委的组成、委员人选要求、选举程序等。

(五)物管委运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明确物管委召开的方式和频率,召集人和会议要求,以及公示的要求,以保证物管委正常开展工作,加强物管委监管、维护业主权益,保障业主对决议的知情权。

(六)物管委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物管委要依法履职,县级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物管委督促指导,维护业主权益,保障业主对决议的知情权。

三、亮点

(一)党建引领贯穿全程,筑牢治理根基。坚持党组织对物管委的全面领导,明确社区党组织参与候选人审核、职责监督等关键环节,优先吸纳业主中的中共党员担任成员,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确保物管委始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业主的根本利益。

(二)明确组建条件,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明确住宅物业小区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一是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是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三是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四是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组建物管委,可提高基层物业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优化组建程序,规范成员组成。优化组建流程,将多环节整合,方便业主参与;明确业主代表占比核心要求,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物管委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既保障业主主体地位,又避免“无人参选”困境。

(四)权责边界清晰明确,防范权力滥用。通过“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双重界定职责,明确物管委“代行而非替代”的定位,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公示”全链条监管,杜绝暗箱操作。

(五)多元协同治理赋能,提升服务效能。构建“街道统筹、社区协助、部门监管、业主参与、物业配合”的多方联动机制,明确各主体在矛盾调解、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方面的职责,破解物业管理“单打独斗”难题;将物管委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与“五方联动”议事机制深度融合,提高问题解决效率。

(六)过渡属性突出,衔接业主自治。始终强调物管委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核心使命是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明确任期不超过2年,避免长期替代业主自治主体;建立解散移交机制,确保业主大会成立后各项资料、资金平稳过渡,实现自治体系无缝衔接。

四、一问一答

1.问:我们小区业委会到期后一直未能换届,能申请组建物管委吗?

答:可以。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属于组建物管委“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业主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组建。

2.问:物管委的人员组成是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物管委由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物管委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3.问:物管委的人员代表候选人怎么产生?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优先考虑情况?

答:业主代表通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社区党组织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都符合候选人条件,其中,可优先考虑的情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违法记录;未欠交物业费、未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的费用等。

4.问:物管委可以刻制印章吗?

答:可以,物管委成立后,可以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管委印章。

5.问:物管委成员可以领取工作补助吗?

答:可以。物管委成员可以领取工作补贴,公职人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物管委成员工作补助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物管委无权直接作出决定,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问:物管委能直接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吗?

答:不能。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物管委无权直接作出决定,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管委负责牵头组织表决、公示结果等工作。

7.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管委可以办理吗?

答: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物管委负责牵头组织投票表决,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程序办理。

 

原文地址:http://zjj.gzlps.gov.cn/bmxxgk/zfxxgk/fdzdgknr/fgwj/zcjd/202602/t20260202_89365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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