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检测人员、设备及公众安全,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涵盖其人员、设备、场所、档案及检测活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明确、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检测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人员应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配置中应包括与防雷、建筑、电气、电子等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防护基础知识与检测标准;现场检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技能;设备使用与维护注意事项。第六条检测人员在进行现场作业时,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绝缘鞋、安全帽、反光衣等),并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用电作业等安全规定。
第三章 设备与场所安全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应配备满足乙级资质检测需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包括接地电阻测试仪、等电位测试仪、电涌保护器测试仪等。所有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设备存放场所应符合防火、防潮、防静电要求,并设置专用存放区与标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性能验证,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九条实验室经营场所应满足检测业务需要,设置独立的办公区、设备区、档案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与应急照明。
第四章 检测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应依据《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23)开展检测活动,严禁超出资质范围从事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检测。
第十一条检测前应进行现场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触电、高处坠落、雷击等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在易燃易爆场所检测时,需事先取得相关单位许可,并采取防爆措施;检测接地装置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止人员误入作业区;对引下线等可能带电部位,应采取绝缘隔离或设置护栏。第十三条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与复核。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与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设备档案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鼓励实验室使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数字化档案,实现检测信息的实时上传与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检测数据等敏感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雷击、人员触电、设备故障等情景,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对因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超资质检测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定期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