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企业资质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而人员资格要求则是资质审核中至关重要、也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本文将结合相关标准与政策,详细拆解建筑工厂(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核中人员资格的几个关键点,帮助企业规避常见误区。
一、人员种类与专业必须齐全且匹配
资质标准对企业的人员构成有明确且细致的要求,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员,且各类人员的专业必须与所申请资质的类别严格匹配:
1.注册建造师:这是核心要求。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不少于4人。需要注意的是,一名建造师若拥有多个专业,在申请同一类别资质时,其不同专业可分别考核,但仅按1人认定;在申请多类别资质时,则可按资质类别分别认定。
2.技术负责人:对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和业绩有硬性规定。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技术负责人需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并具备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是审查重点,通常要求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要求相关专业(如结构、给排水、电气等)的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达标且专业齐全。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即“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需持有岗位证书且人员齐全。
5.技术工人: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达到一定数量,例如二级资质通常要求不少于30人。
二、人员年龄与社保的硬性约束
这是两个“一票否决”的关键点,审核非常严格。
年龄限制:所有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60周岁。超过此年龄的人员在审核时将被认定为无效。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等特殊情况,需提供退休证明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其社保缴纳情况按特殊规定处理。
社保缴纳:企业必须为所有申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是证明人员与企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凭证。新办企业通常需为人员缴纳至少1个月的社保并提供缴费凭证。审核时,社保缴纳单位必须与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一致,否则需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技术负责人业绩的深度解读
技术负责人(或作为业绩替代的注册建造师)的业绩是审核的重中之重,理解标准的具体表述至关重要。
“主持完成”的定义:指的是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业绩等级要求:当标准明确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时,意味着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业绩,其规模和技术指标必须达到所申请资质更高一级(二级或一级)的标准。例如,申请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的业绩需满足二级或一级资质的标准要求。
业绩数量与类别:通常要求不少于2项。这2项业绩可以是同一类别指标,也可以是标准中列举的不同类别工程各1项。目前,相关政策一般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的完成年限。
四、政策规范中的特殊情形与审查要点
根据住建部相关《审查导则》等文件,在人员认定上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细则:
专业认定的灵活性:当职称证书或上的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属相近专业时,通常可被认可。但如果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差别较大,则不予认定。
社保的豁免情形:对于注册执业人员、部分现场管理人员(除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外)、技术工人等,在审查时可不考核其社保缴纳凭证,但企业仍需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简化了部分材料的准备,但核心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现场管理人员)的社保仍需按规定缴纳并提交证明。
建筑资质的人员资格审核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企业需对照最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相关审查指南,逐项核对人员数量、专业、年龄、社保及业绩的合规性,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与准确,才能顺利通过审核,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