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遵义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遵市住建发〔20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历史建筑是承载城市记忆、彰显地域特色、延续文化脉络的重要载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传承遵义历史文化,提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国家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有新的要求,结合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实际,修订《遵义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治体系的需要,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完善了相应的法治保障。
二、修订依据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省、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法规文件。此次修订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的依据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遵义市先后出台了《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三、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二十二条,分5个章节。为总则、历史建筑的认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的管理、附则共五个部分。新修订的《办法》共三十五条,分为5个章节,为总则、历史建筑的认定、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附则共五个部分,在章节上与原《办法》略有调整,将第三章节和第四章节进行了微调。
第一章总则(1-9条)。主要阐述本《办法》修订的必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升了党委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重要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保护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修改内容:将原《办法》第四条优化分解为第五、六条,第五条重新规范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和经费使用范围;新《办法》中的第四、七、八、九条为新增内容。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认定(10-13条)。详细规范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普查公布机制、普查推荐、公示公布、设立保护标志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修改范围:新《办法》第十一条内容是在原《办法》第六条内容中详细规范明确了认定程序和公告时间标准,第十三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调整和撤销的程序。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与管理(14-20条)。详细规范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对历史建筑的标志标牌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的相关要素;确定了历史建筑保护层次和范围及要求、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历史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修改内容:除原《办法》中的第八条保留在新《办法》此章节第十七条中,新《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为新增内容。将原《办法》中的第九条至十四条调整到新《办法》中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中的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中。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21-32条)。明确了修缮利用的原则和修缮程序,规范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式、途径,明确了历史建筑的合法利用的相关要求,规范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人、出让人的要求。修改内容:新《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将原《办法》中的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调整到新《办法》的第三章节,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调整到新《办法》的第五章节。
第五章附则(33-35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处罚责任和依据,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原《办法》的废止时间。修改内容:将原《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调整到新《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中。
新修订《办法》公布实施后,将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同时,为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将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力度,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传承遵义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原文地址:http://zjj.zunyi.gov.cn/jsdt/tzgs/202604/t20260407_89966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