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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29KB | 浏览量:6

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19〕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柳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柳建规〔202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补助范围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柳州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2018年12月6日以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非单一产权的住宅,但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级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已列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含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住宅。其中,既有住宅的建筑层数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A.0.2条规定计算。

(二)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以上房屋、限价商品房、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多个自然人业主共同集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

(三)2018年12月6日以前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或者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

(四)2018年12月6日以前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无电梯的单位自管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公有)产权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若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

(五)项目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二、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分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1.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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