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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和兵团所辖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兵团各师(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资质,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并应覆盖全部检测场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单位的仪器设备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不得租用、临时借用。
检测机构注册类人员须注册在申报资质单位,注册在其它单位,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资质标准》所规定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由申报资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缴纳无效。同一检测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兵团所辖区域内检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