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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盐城市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7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33KB | 浏览量:8

关于优化盐城市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因地制宜出台便民利企服务措施,构建盐城市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新模式。二、实施范围本通知小型建设工程指不属于《暂行规定》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且装修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其他建设工程(不包含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场所、木结构场所,电动车销售、车辆维修以及开敞式明火餐厅等)。三、备案程序和要求(一)备案材料-2-

建设单位办理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1.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1);2.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2);(二)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5%。(三)办理时限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项目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住建部门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办理时限从15个工作日缩减到7个工作日,复查办理时限从目前的7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四、有关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小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履行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二)严格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住建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抽中项目,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住建部门发现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实施查处。(三)强化联合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向属地和相关部门抄报相关备案信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小型-3—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答疑解惑,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帮扶和技术服务,切实让制度红利落实落地,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附件:1.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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