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pdf_merged_2026012109203931.jpg)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鄂应急规[2021]4号省应急管理厅关於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现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急花爱E管面湖年3月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2-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全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并对辨识结果负责;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