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信建建[2023]7号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信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明港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安排,市住建局结合实际对《信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房和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博02号年6月月6日-1-
信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73号)等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峻工验收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河南省以及信阳市相关规定。第五条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三-2-
(一)在项目的预验收阶段应开展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签署《信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市海绵办参与验收工作。(三)对于存在海绵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预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准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供《信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表》,未提供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海绵城市预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经批准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审查意见;(2)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纸;(3)海绵城市测量报告;(4)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影-3-
像资料;(5)主要设备、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