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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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
漳州市住建局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员履职能力,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建〔202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9月2日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员工作手册
福建省住建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保
漳州市住建局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6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信用评价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评价办法》,严实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
漳州市住建局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的通知》(闽建科〔2024〕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漳州市住建局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科〔2024〕 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闽建科〔2024〕29 号.pdf闽建科〔2024〕29 号附件.docx 原文地址:h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行为,严格落实审查责任,提升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
福建省住建厅督导调研组莅临宁德市调研督导物业公共收益“点题整治”工作
6月27日、28日,省住建厅督导调研组莅临我市开展实地调研督导物业公共收益“点题整治”等工作,并召集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蕉城住建局、东侨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及市物业协会负责人在我局召开调研督导座谈会。6月27日,省厅督导调研组至屏南、东侨共随机抽取4个物业住宅小区,采取实地走访、查看内业资料、座谈交流等
漳州市住建局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安〔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通知》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
漳州市住建局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有效处置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安〔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处置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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