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1.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2.起草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等。
二、起草过程
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监管办法》。2025年2月27日-28日,组织召开市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以及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等参加的座谈会,采纳部分修改意见。5月9日,经市住建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6月12日和23日,分别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挂网公开征求意见,采纳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7月8日和8月6日,分别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监管范围。本市城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市房地产中心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综合商业银行的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网络技术条件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建立监管银行名录,中标的商业银行将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三)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申请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应区别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市房地产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预售资金的分类。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或楼栋)确保竣工交付条件所需要的资金。市房地产中心会同市住建局造价站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额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对外公布。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用于支付项目有关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税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五)重点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农民工工资、施工进度款、建筑材料、设备等相关费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罚款,以及支付借(贷)款本金和利息、营销费用等。监管账户存续期间,监管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六)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预售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共分为6个拨付节点。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住建局房地产中心开发科
联系方式:0563-2616562
原文地址:https://www.xuancheng.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643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