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保障项目竣工交付,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由于《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为继续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对《通知》有效期届满后通过重新发布的方式延期实施,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不涉及具体政策内容修改。
二、主要内容
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完善工作机制”三部分内容。其中重要条款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监管银行的选定及考核
《通知》第一部分的第一点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将中标银行名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将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或者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从中标银行名录中移除。
(二)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个数
《通知》第一部分的第二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从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三)明确开发贷应专贷专用
《通知》第二部分的第一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了开发贷,包括以商品房预售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贷款的,开发贷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工程建设,贷款人应按规定加强开发贷资金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放款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超规模超期限放款或者将合同约定的开发贷总额一次性发放,防止贷款资金挪用。
(四)规定了启动应急用款方式
《通知》第三部分的第一点规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无法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存在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相应费用的,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取资金。
三、主要目标及特点
《通知》进一步细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明确了通过招标确定可以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规定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保障预售项目通过预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预售项目建设及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社会满意度逐步提升。
(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通知》规定了监管银行的选定及考核,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并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及时淘汰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银行,督促监管银行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通知》对《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规定的一个预售许可证可开立三个账户修改为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规定了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对《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进行了补充。要求开发企业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时,如预售许可范围内已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套数未达到已办理网签备案套数的三分之二的,除《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已网签备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办理预告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
《通知》明确开发贷应专贷专用,鼓励开发贷的贷款人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根据需要委托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作为开发贷资金监管银行。对于办理预售项目办理了在押工程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要将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预售资金时,在已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额度内,可相应减少拨付预售资金的额度。并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将开发贷资金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进一步加强了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更利于预售项目顺利竣工。
(三)关于“完善工作机制”
《通知》规定了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取资金和政府接管监管账户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对监管账户内资金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应依法审慎进行。确保出现社会矛盾风险和重大风险隐患时项目的后续建设不受影响,确保如期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
四、有利举措
2023年7月出台《通知》,进一步细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通知》自2023年9月1日实施后,我局已于2024年7月开展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取招标工作,选定了21家本地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同时,进一步加强了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实施预售资金闭环管理,更利于预售项目顺利竣工。
五、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实施期满后,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延期实施等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对《通知》内容不作修改,重新发布实施,有效期一年。
六、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6-3268295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zcjd/content/post_3867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