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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建管家 政策解读 来源 2026-01-22 12:49:32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使用范围的通知》(银发〔2025〕1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5〕88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2026年1月13日,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

1.总则。明确制定依据与目的、保障性住房名词释意,详细划分市级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级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收购主体与对象。一是由市政府、巴州区政府、恩阳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分别明确一家,各县政府明确两家国有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负责收购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二是收购房源为存量商品房,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3.收购定价与程序。一是收购房源用作配售的,收购价格上限按照不高于房源所在区域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收购房源用作配租,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收购价格,也可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公平评估确定收购价格。二是收购程序按照公开征集房源、条件审查、查验评估、竞争定价、签订协议等程序进行。

4.房源管理。收购完成后,房源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收购房源认定为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保持不变。收购主体可根据配售情况,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换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并对房源装修要求、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作出规定。

5.资金管理。收购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中央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资金等,收购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并对贷款资金管理、出售资金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6.税费政策及管理要求。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对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违规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

7.补充说明。明确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施行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有效期为5年。

(二)关于《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办法》

1.总则。一是明确制定依据与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词释意,详细划分市级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级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明确由市政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负责收购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回购、运营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2.保障对象与条件。配售对象为住房困难群体、城市引进人才群体。申请条件为申请人以户口为准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3.轮候与配售。一是明确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实行个人申请或单位集体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应向实施主体提供3个方面申请资料,实施主体对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员名单纳入轮候库管理。二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综合考虑销售、管理、税费等成本因素,在收购价格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确定销售价格。具体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一房一价”原则确定,并报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三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发布配售公告、选房与交付等程序进行。配售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

4.运营与管理。一是实施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与管理工作,主要承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筹集、回购及再配售等工作。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原则上以纳入轮候库管理人员之间内部交易流转为主,政府回购为辅。三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购房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处置该套住房的、继承人申请回购的、购房人再购买其他住房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的,由实施主体回购保障性住房。回购实行计划管理,回购后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再配售或按程序申报转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用于配租,产权性质不变。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2%)+住房面积×基础装修单价×(1-交付使用年限×10%)+(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时最新的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交付使用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四是对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禁止情形等方面作出规定。

5.税费政策及管理要求。保障性住房配售有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监督管理、违规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

6.补充说明。明确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施行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有效期为5年。

 

原文地址:https://zfcxjsj.cnbz.gov.cn/public/6596511/23247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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