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建发〔2026〕3号
各区(含高新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部门印发的《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自住建发〔2025〕93号,以下简称《措施》),针对《措施》相关政策内容,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各相关单位已研究制定并完善配套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内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容缺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2.关于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政策措施的操作指南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15日
附件1
关于容缺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的通知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住建发〔2025〕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房地产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效,现将容缺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条件
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且信访矛盾问题突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无法完成档案验收的房地产项目。
二、容缺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容缺材料补齐时限
建设单位应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1年内,向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补齐容缺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通过线上(四川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题)或线下向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提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对必要材料按材料目录进行扫描上传,对容缺材料签订《容缺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诺书》(附件1)后按材料目录扫描上传。
(二)预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由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受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申请;预审不合格的,按程序补正补齐后由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受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对不符合容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三)审查、决定、发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同意备案决定,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归档补齐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同步将备案信息推送竣工验收备案行业监管部门,并对建设单位需补齐的容缺材料进行临期提醒,对补齐的要件材料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进行归档。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承诺管理。对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且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标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维持同意竣工验收备案决定;对不能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自贡)”等监管平台,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强化帮办代办服务。对实行容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积极开展“一对一”帮办代办,协助准备报审材料、指导网上申报、提醒材料补正等,确保项目早交付早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附件:1.1容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诺书(示范模板)
1.2不予办理通知书(参考格式)
附件1.1
容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诺书
〔xxxx年〕第x号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请填“无”),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代码:
现就容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愿表达。
二、已经知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在×年×月×日前补齐补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五、若在承诺期限内未达到以上要求,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七、同意将以上承诺信息和将按照相关程序认定的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公示,并依法承担失信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附件1.2
不予办理通知书
(参考格式)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请办理承诺书收悉。经审核,拟申请办理的 事项(可填一项,也可填多项)不符合《关于容缺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不予办理。
具体理由为:1. ;
2. ;
…………
(对有关事项逐一分项表述)
特此通知。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不予办理通知书格式)
附件2
关于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政策措施的
操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贡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我局研究,对涉及我局职能职责的条款制定如下操作指南:
一、《措施》第三条:提高购房户得房率。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新建住宅项目,其无偿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含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社区幼儿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公厕、垃圾库等)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指标。建设单位通过统一设计、施工优化住宅立面实施效果,阳台按封闭设计且封闭阳台外窗性能与住宅外窗一致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住宅建筑中的阳台、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结构板、空调板以及结构镂空部位等每一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1.3倍(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除外,继续按自自然资规发〔2024〕23号文件执行),超出部分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一) 适用范围
除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外,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适用于本条规定。
(二)办理要求
1.本条所指的新建住宅项目无偿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物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社区幼儿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公厕、垃圾库。
2.凸(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凸窗外不应设置阳台。凸(飘)窗凸出外墙宽度应小于等于0.9米,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计算。
3.空调室外机搁板尺寸应能满足室外机放置,宽度不应大于1.1米,并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各类形式的结构板、设备平台、构造板等进深尺寸大于1.1米的按照超出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5.设备平台及各类阳台外侧不应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空间。
6.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套型应至少设置一个生活阳台,临主次道路的住宅建筑临街面阳台应封窗设计,不临街住宅建筑当设计两个以上景观阳台时,应至少有一个景观阳台设置为全封闭。
7.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套型可改造为居住空间的套内空间不应超过一个。
(三)办理流程
1.业主单位向方案审查牵头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2.牵头部门受理后按程序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
3.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
二、《措施》第四条第一部份:放宽土地价款缴纳及开发预售管理。建设单位已缴纳土地价款达到总价款50%且无滞纳金的,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延迟缴纳剩余价款,剩余价款最后缴纳期限不得超过《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两年。
(一)适用范围
2026年12月31日前已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房地产用地(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及商住综合,下同)。
(二)办理要求
1.建设业主已缴纳土地价款达到总价款比例50%及以上的;
2.若已形成土地价款滞纳金的,建设业主需完清截至申请日的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1. 建设业主征询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东部新区项目征询市土地储备中心)意见,取得书面同意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延期缴纳价款的申请,申请中需提出剩余价款分期缴纳计划,最后缴纳期限不得超过《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后两年;同时提供出让金缴纳凭证(有滞纳金的须同时提交截至申请日的滞纳金缴纳凭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无误后,报市政府批准。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建设业主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缴款期限。
三、《措施》第四条第二部分:已缴纳土地总价款50%以上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建设业主可按“统一报审,分期建设、分期预售”的方式实施开发。分期预售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地价款缴纳比例。
(一)适用范围
2026年12月31日前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房地产用地。
(二)办理要求
1.建设业主已缴纳土地价款达到总价款比例50%及以上的;
2.若已形成土地价款滞纳金的,建设业主需完清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1.建设业主征询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东部新区项目征询市土地储备中心)意见,取得书面同意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分期建设申请,申请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并附开发计划图(需标明分期建设的土地面积、时序等);同时提供出让金缴纳凭证(有滞纳金的须提供滞纳金缴纳凭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项目业主持分期开发批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分期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4.项目业主一次性报审建筑设计方案,按计划分期建设。达到预售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办理分期预售许可。分期预售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地价款缴纳比例。
四、《措施》第五条:延续实施既有支持政策中,关于延续实施(自住建发〔2024〕95号)第八条:允许调整地块商住比例。对2024年3月31日前竞得并缴清全部土地价款且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业或商住项目,建设业主可自愿申请调整优化地块商业住宅比例,在不增加地块建设开发总量的前提下,调增的住宅建筑面积,需相应调减双倍规模的商业建筑面积。由建设业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审查满足调整要求的提请专家论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公示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新规划要求执行。
(一)适用范围
2024年3月31日前自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成交,且已完清全部土地价款(含滞纳金)、整宗地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服或商住用地(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商服用地除外)确需调整商业住宅比例的。
(二)办理要求
1.商住用地确需调整商住比例的,调整后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20%。
2.调整不能增加地块开发总量,涉及调增住宅建筑面积的,需相应调减双倍规模商业建筑面积。
(三)办理流程
1.土地使用权人向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调整方案。
2.经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同意后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调整申请后,组织对调整方案进行合规性和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政策要求的提请专家论证。
4.调整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的,按程序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公示调整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必要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审批。
6.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调整方案成果进行公布,同步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对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7.因土地商住比例调整,造成地价上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补充合同。
五、《措施》第五条:延续实施既有支持政策中,关于延续实施(自住建发〔2024〕95号)第十五条:允许承诺调整开竣工日期。对于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的房地产用地,建设业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开、竣工的,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开、竣工延期,延期一年以内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办理;延期一年以上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建设业主承诺开、竣工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后三年。
(一)适用范围
2026年12月31日前已成交,并完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房地产用地。
(二)办理要求
1.建设业主需完清全部土地价款、取得用地批复。
2.土地《出让合同》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调整开、竣工延期批复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在2026年12月31日前。
3.未动工开发的土地,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调整开工延期批复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
(三)办理流程
1.建设业主征询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东部新区项目征询市土地储备中心)意见,取得书面同意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调整开、竣工时间申请,申请需列明后续开发计划,承诺开、竣工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调整开、竣工延期批复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后三年。
2.建设业主承诺的开、竣工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出具延期批复。
3.建设业主承诺的开、竣工延期时限超过一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
4.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延期批复。
5.取得延期批复后,已经形成的开、竣工违约责任自然免除。此前已经按照(自住建发〔2024〕95号)办理承诺延期的,批准之前形成的违约责任参照本条免除。
6.按本条办理承诺调整开、竣工最长时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获得批准后不再享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企业自身原因申请调整开、竣工期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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