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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5〕15号)等行政法规、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3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比超50%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工程或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四)鼓励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盟本级和旗县市(区)政府投资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盟本级和旗县市(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代建机构自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工作配套政策。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建设,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