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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4 | 文档页数:1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9KB | 浏览量:27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维护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是指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瓦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和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统一应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全国建筑产业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名制管理系统”,监督指导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市辖区内直管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督促市辖区内直管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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