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 MERGEFORMAT 4贵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为判定房屋的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危险性等性能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价等一系列活动。第四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二)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三)建立房屋安全鉴定监管信息平台;(四)对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五)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核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复核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房屋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及时告知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开展鉴定;(三)接收辖区内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四)督促、指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时通过市级房屋安全鉴定监管信息平台报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对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检测资质),鉴定内容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的,还应取得相应专项检测资质;(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检测鉴定相关工作经历;(四)在外省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除应满足上述一至三款规定外,还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