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2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92KB | 浏览量:43

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实施方案

(2023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结果应用。

本办法所称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统一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内、外咨询企业,必须在“乐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注册、登记,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章信用采集

第七条咨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咨询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登录系统进行更新。逾期未更新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申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其中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后录入。由咨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九条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后录入。

不良行为信息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不再进行记录。

第十条经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剩余9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