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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综合管理办法
(202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下同)勘察设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均应在“乐山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信用采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申报、现场采集和相关部门定期推送采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条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