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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07M | 浏览量:7

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粤自建房办[2023】27号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我办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2】13号)要求,强化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严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落实,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打击弄虚作假、扰乱市场、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省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执业能力整体提升。二、检查时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底。三、检查对象

在粤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及其在粤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四、检查内容和方式重点围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执业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出具鉴定报告质量四个方面(详见附件1),通过查阅资料、问询谈话、检验设备、抽查报告等方式,检查鉴定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工作情况。五、检查安排本次检查采取机构自查、市级抽查和省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机构自查阶段(10月底前)。各县级以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建房办)将本次检查工作要求通知到在本地区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督促鉴定机构按照检查重点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二)市级抽查阶段(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自建房办对照附件1,对在本地区承揽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及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其中,对鉴定机构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20%,且抽检数量不少于20家(本地区鉴定机构少于20家的全部检查),每家受检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抽查不少于5份。对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统计承接自建房安全鉴定业务量较大的鉴定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地区结合实际,在满足省级检查要求和检查数量的基础上,细化检查内容和调整抽检数量。-2-

(三)省级督查阶段。我办将结合各地检查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属地自建房办督促整改到位,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将对其整改或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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