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6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34KB | 浏览量:8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3年8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下称《条例》)各项规定,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问题

(一)《条例》修订前后的业务办理、行政处罚适用问题

1.2023年8月14日前已收件受理的审批、审核等行政管理业务,住建部门(指批准销售的主管部门,下同)按原《条例》规定继续审理至办结。

2.2023年8月14日后收件受理的审批、审核等行政管理业务,按《条例》规定执行。

3.对于《条例》修订前后发生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界定和适用法律问题,由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按法律规定执行。

(二)《条例》第二十八条网签合同备案的相关问题

2023年8月14日前已网签未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建部门应责令开发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完成备案的,按《条例》第七十条第(四)款相应情形处理。

(三)《条例》第十八条“剩余车位”销售的相关问题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两年或者区域内的住宅已全部售出,剩余车位(库)销售管理按以下流程执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车位销售的方案和公示的内容,在发布前向住建部门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电梯间、电梯轿厢内等显著位置张贴出售车位(库)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保留公示现场照片(不少于三处地方)。公示内容应包括:所有未售车位(库)的编号或位置、销售价格,销售流程说明、咨询监督电话等。

3.在公示期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申请报告及相关公示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本项目车位(库)解除网签系统限制手续,重新设定为业主在原可购数量的基础上可以增购一个车位(库)。

(四)《条例》第二十七条“开发抵押贷款的报告、报送制度”的相关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

商品房项目在2023年8月14日后申请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前及预售过程中,有办理开发抵押贷款(包括信用贷)的,应当在提交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时,同步向住建部门提交《企业开发抵押贷款申报表》(或者在粤安居系统填报),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及批准销售情况;

(2)抵押贷款情况(抵押银行、抵押物情况、贷款金额、还贷计划等),包括无抵押的信用贷或授信情况;

(3)贷款资金情况(贷款金额、款项用途等);

(4)抵押银行是否同意抵押状态下网签销售;

(5)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2023年8月14日前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在8月14日后、项目转现销售前新增申请开发抵押贷款的,按以上要求申报情况。

2.放贷银行报送

放贷银行应

剩余3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