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以下简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组织开展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工作。
福州、厦门等有关设区市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权限明确的相应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应当明确承接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的具体部门。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住建厅和有关设区市明确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应当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包括以下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可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申报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政策性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内容和材料。
(二)技术审查。正式受理后,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组织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技术审查工作,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审查结论。
(三)审批核发。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根据专项技术审查专家组的意见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对于专家组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
第六条对超限高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申请抗震设防审批。
改、扩建既有高层属于超限高层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