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的函-定12_20260108091916r9.jpg)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
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9日17:30点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0825-2310733;邮箱:962663346@qq.com。
此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1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具体履行本辖区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职责(以经营场所地址区分),市房管局予以业务指导。市直园区在未取得市级授权之前,暂授权市房管局具体履行市直园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职责。相关辖区与市房管局要加强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以下同),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并领取《遂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权限,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经办理《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