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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公路、水利、市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统称工程建设项目),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部门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托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规定的交易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青海省招标投标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招投标完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信用评价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商务标的重要评价因素之一,应将信用评价结果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有所体现,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参加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市场主体,应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评标现场。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行的协助评标工作提供电子条件,对协助评标工作与评标委员会的交流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可查验、可追溯。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