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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30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229KB | 浏览量:6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目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在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后、项目开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下列在建工程项目,除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180天的外,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按要求办理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

1.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

2.按原《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8号)要求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但担保额度及担保方式等未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2020年5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不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停工项目在复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条【担保额度、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他费用等;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合同价款扣除设计等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建设单位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后剩余部分的10%进行计算。

项目建设资金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视为已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设单位降低最低担保金额要求。

第五条【担保期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180天。

因各种原因需延长保证有效期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第六条【担保费率】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由保证人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差别化费率,对资信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条件,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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