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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汕头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29KB | 浏览量:7

附件关于促进汕头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以装配式建筑为基础的新型建筑业工业化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扭转我市该项工作被动局面,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预售监管资金提取额度支持。对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或者基本级以上等级的装配式建造房地产项目,满足预售款监管资金提取条件的,在结构封顶前,预售款监管资金最高提取额度增加5%。二、实施容积率激励政策。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超过5000平方米)。三、推动绿色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充分运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1-

发展的通知》(粤建科【2023】196号)和我市《关于推动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汕银发〔2023】22号)等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四、加大装配式建筑信贷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五、发挥公积金支持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一手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六、加强财税扶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项目申报“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省级项目库,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二)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从开工建设、项目投产、贷款贴息、项目引荐和特大项目奖励等五方面予以扶持;(三)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重新通过认定-2-

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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