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甘肃省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7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42KB | 浏览量:11

附件:

《甘肃省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城市热用户(以下简称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和促进城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规划、建设、保障、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原则】城市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规划先行、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原则。

城市用热应当遵循合理规范、节能环保、诚实信用、依法维权原则。

第四条【政社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促进供热保障能力提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用热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用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用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创新】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支持供热、储能科技创新,推动供热单位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升城市供热用热领域的智慧经营与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众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用热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宣传普及。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供热用热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供热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州)、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城乡供热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原则,推动供热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供热市场;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对具备供热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集中供热。

第十条【热源和管网建设】县级

剩余13页未读, 展开全文